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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伤认定情形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抖音推荐 2025年06月22日 20:15 2 admin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王宇新

规范工伤认定情形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或罹患职业病时获得救济的一种社会保障,也是国家加强劳动保护的重要途径。由于行业领域差异,工伤认定案件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如何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不仅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工伤认定职权的依法行使。

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用工秩序,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职工参加单位文体活动受伤等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通过以案释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人社部门提供法律指引。

超龄民工发病死亡

法院认定视同工伤

60多岁的韩老汉经老乡介绍到某建设公司的工地当杂工,工地实行封闭管理。某日14时,韩老汉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当日17时,其被诊断为呼吸衰竭、急性心肌梗死,并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第三天10时,韩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

韩老汉的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韩老汉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驳回。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韩老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某建设公司不服,认为韩老汉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在午休期间发病不属于工作时间,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韩老汉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韩老汉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且韩老汉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间,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确定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以及打卡制度,韩老汉的工作内容由工地安排。鉴于双方存在紧密的管理关系,认定韩老汉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此外,韩老汉系于案发当日午饭后感到不适请假看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午休系全日制工作中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健康需求、保证工作稳定有效进行的必要内容,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故韩老汉突发疾病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庭后表示,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会因此必然排除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除农民工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次受聘于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如果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此外,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收尾工作,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

法官提示,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是否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真实信息。用人单位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符合缴纳条件的劳动者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做好用工风险防控,并为满足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要提供和创造条件,全方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骑手下班车祸身亡

不予认定职业伤害

小刘系某外卖平台配送员,已申请注册并经平台审核,可通过平台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事项获得相应报酬。某日夜晚,小刘在平台接单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执行订单任务,订单完成后,他在平台下线。回家途中,其与一货车相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刘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且违反信号灯通行、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平台就小刘受到的事故伤害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昌平区人社局审查认为,小刘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订单任务已经结束,处于非在线状态,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故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小刘父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的做法。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外卖骑手是否处于平台在线状态是考量其是否属于工作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发时,小刘已完成平台订单任务并已在平台下线,意味着平台无法对其派发工作任务,也就不再对其进行工作管理,此时其不属于工作状态。同时,因该交通事故认定小刘负主要责任,故昌平区人社局认定其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刘父母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法官庭后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上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较大差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所谓“新职伤”,指的就是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政策。“新职伤”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益。本案中,小刘事发时已不处于平台在线状态,应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途中,且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符合确认职业伤害的条件。

法官提示,为了预防职业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多平台同时抢单、超速行车等高风险行为,穿戴好反光衣、头盔等防护设备,并定期关注自身健康及车辆状态,避免因过度劳累突发疾病。发生事故伤害后,要保留接单记录、定位轨迹、医疗证明等证据,善于使用平台“一键报案”等功能。平台亦应合理设置配送时限,避免算法过度施压,同时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升从业者风险意识。

参加单位活动受伤

工作延伸构成工伤

蓝天公司(化名)的销售工程师骆女士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跳绳活动时,不慎扭伤右膝,后被医院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随后,骆女士以公司为其本人的工作单位向昌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昌平区人社局经调查发现,骆女士的社会保险实际由白云公司(化名)缴纳。蓝天公司与白云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两公司办公地址、人事管理混同且业务关联,白云公司的市场部部长承认骆女士的工作由其分配,组织跳绳活动的白云公司综合部部长王某承认两家公司行政、人力资源工作均由其管理。

昌平区人社局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由蓝天公司承担骆女士的工伤保险责任。蓝天公司不服,认为跳绳活动由白云公司王某个人自发组织,骆女士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毫无关系的体育活动属于个人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昌平区人社局调查结果显示,依据本次活动的召集人、参加人员、活动地点等均可认定该活动系由蓝天公司组织,故骆女士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此外,蓝天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骆女士所受伤害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蓝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经常组织一些文体娱乐、团建、年会等活动,并且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与。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用人单位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是工作的良性延伸,类似的场合还有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应酬等。劳动者在这样的场合中受伤应认定工伤,但有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确系与工作或单位组织的活动无关的除外。

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范畴,一般根据活动性质、内容、目的、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经费来源、参加人员等方面综合考虑。当然,一些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对参与人员范围存在限定,如选派部分有特长的职工代表单位参加文体竞技类活动,或者只有业绩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才能参加的表彰奖励活动等,此时如有个别职工非经指派、选拔而自愿参与并受伤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组织文体、团建等活动,应明确告知活动性质、参与条件及注意事项等,对员工身体素质、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做好活动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职工也应充分评估自身健康状况、身体机能,在活动安排范围内合理行动,如遇伤害及时留存凭证。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条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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