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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小课堂丨中华慈善日,青岛在行动!“爱满山海”十大公益慈善项目发布

百科大全 2025年09月05日 10:53 2 admin
AI小课堂丨中华慈善日,青岛在行动!“爱满山海”十大公益慈善项目发布AI小课堂丨中华慈善日,青岛在行动!“爱满山海”十大公益慈善项目发布

汇聚向善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

中华慈善日

慈善之光温暖八方

9月5日是我国第十个“中华慈善日”

今年的主题是:

汇聚向善力量,共创美好生活

目前青岛共有社区慈善基金491支

服务群众达12万人次

这些社区慈善基金和慈善空间

正不断延伸着慈善为民的服务末梢

成为慈善创新的重要发力点

中华慈善日 青岛在行动

AI小课堂丨中华慈善日,青岛在行动!“爱满山海”十大公益慈善项目发布

9月2日,青岛市第十个“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暨十大公益慈善项目启动仪式在青岛市级机关会议中心盛大举行。本次启动仪式以“汇聚向善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并持续推进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等“五进”活动。

启动仪式采取主题宣传与公益慈善项目发布相结合、情景讲述与案例分享相融合、慈善颁奖和慈善大使发布相穿插等形式,通过科技、民生、文化等多个维度,全面展现了青岛公益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态势和民政工作的亮点,营造了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

青岛“爱满山海”十大公益慈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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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仪式上,青岛公益慈善大使曲伟正式发布了青岛“爱满山海”十大公益慈善项目,包括:

“记忆守护·让爱回家”

“忘不了食光”

“青心银龄”

“贴心儿女”

“筑梦未来”

“点亮星星”

“心玲守护”

“小桔灯”

“青暖助·慈善救急难”

“我爱我村·美名远扬”

这些项目涵盖了敬老、爱幼、助困等多个民生领域,为各爱心企业、慈善人士搭建了行善平台,构筑起了爱心桥梁。

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

定为“中华慈善日”?

“中华慈善日”的标志是什么?

……

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01

以史为鉴 珍爱和平

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设定慈善日,有利于每年定期相对集中地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在全国层面普及慈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心总动员,引导、鼓励人们义行善举,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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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日”的标志

2019年,民政部确定了“中华慈善日”标志。“中华慈善日”标志采用党旗国旗的红色,寓意我国慈善事业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采用象征和谐美好的圆形,寓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数字“9”和“5”,组成一盏明灯,慈善之光传向八方、照亮世界;红心,既寓意无私奉献的慈爱之心,也寓意慈善事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为民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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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慈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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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慈善活动?慈善活动的具体范围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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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开展公开募捐?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综上,个人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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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慈善组织,就可以在网上公开发起募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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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第(一)和第(二)项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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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何开展公开募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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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半岛新闻客户端

素材来源:半岛新闻此前报道,民政部网站等

编辑/制作 武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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