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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
资讯速览:
1. 马斯克旗下xAI起诉OpenAI和苹果垄断AI市场
2. 苹果在美国起诉OPPO
3. 腾讯诉快手《德云斗笑社》侵权案,判赔6000万元
4. 联想否认侵犯GeneralVideo的专利
5. “乐高教育”服务商标侵权,判赔3500万元
6. 京东方在美国对三星提起诉讼
7. 托马斯小火车,被“搭便车”仿冒十年
2025年8月25日,埃隆·马斯克旗下的人工智能公司“xAI”和社交媒体平台X(前推特)(以下简称马斯克方),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公司和OpenAI联手实施“反竞争”计划,维持在智能手机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市场的垄断地位。马斯克方面寻求数十亿美元的经济赔偿,并要求法院发布永久禁令,以阻止苹果和OpenAI继续所谓的“非法安排”。
诉讼文件指控,苹果与OpenAI的排他性协议使ChatGPT成为iPhone等苹果设备唯一内置的生成式AI聊天机器人;且苹果被指控在AppStore中降低竞争产品优先级、拖延审核流程,给予OpenAI特殊待遇,使得其他AI应用难以获得曝光和用户。OpenAI被认为控制着约80%的生成式AI聊天机器人市场,苹果则占据了美国智能手机市场约65%的份额。上述行为导致xAI等竞争对手难以扩大规模和创新,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并巩固了被告方的市场支配地位。
马斯克与OpenAI的渊源颇深。他于2015年与萨姆·奥尔特曼(SamAltman)等人共同创立了OpenAI。但后来因战略分歧,马斯克在2018年离开了OpenAI。此后,OpenAI接受了微软的大量投资,并转型为营利性公司,其开发的ChatGPT取得了巨大成功。马斯克则创办了xAI,并推出了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Grok(主要集成在X平台)与ChatGPT竞争。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和历史积怨。
OpenAI的一位发言人称此次诉讼“与马斯克先生持续的骚扰行为模式一致”。OpenAI联合创始人萨姆·奥尔特曼此前还曾反击,暗示马斯克操纵X平台为其自身及旗下公司谋利,并伤害竞争对手。
此次诉讼反映了AI领域日益激烈的竞争,最终结果或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未来发展路径、市场竞争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持续关注。
全球科技巨头苹果公司近日向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OPPO挖走了其Apple Watch团队前核心工程师陈石,并指使陈石窃取苹果健康传感技术相关商业秘密,用于开发竞争性可穿戴设备,认为OPPO公司不正当获取和使用苹果商业秘密。
根据苹果提交的诉讼文件,涉案工程师陈石(Chen Shi)曾是苹果传感器系统架构师,自2020年起任职于Apple Watch团队,主要负责健康传感技术研发。2025年6月离职前,他通过一系列“隐蔽操作”为OPPO获取苹果核心技术。陈石向苹果同事谎称“回国照顾年迈父母”,实则已与OPPO达成雇佣协议,计划加入OPPO公司。为协助OPPO开发竞争性可穿戴设备,陈石在离职前数月内,以“技术调研”为名,与Apple Watch技术团队成员举行数十次一对一会议,套取团队正在进行的研究细节。
苹果指控,在离职前三天深夜,陈石从苹果受保护的Box文件夹中下载了63份机密文档;离职前一天,他将这些文件转移至U盘,疑似为OPPO后续使用做准备。诉状进一步指出,陈石在内部沟通中已暴露“窃密”动机。离职前,他曾通过中文消息向OPPO健康业务副总裁汇报:“已查阅各类内部材料,并进行了大量一对一会议,力求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稍后会与你们分享。”而OPPO高管则以“好的”“OK”表情回复,间接认可了这一行为。
苹果在诉讼中强调,陈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与苹果签署的《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而OPPO作为雇主“明知并鼓励”其窃密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此次诉讼不仅要求追究陈石的个人责任,更将OPPO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InnoPeak科技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苹果对OPPO商业秘密的盗用,以及认定相关技术价值并,颁发禁令,并对苹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对于苹果的指控,OPPO回应称“我们已注意到苹果公司近期在加州提交的诉讼,并仔细审查了苹果诉状中指控的内容,没有发现任何事实能够证明这些指控与该员工在OPPO雇佣期间的行为有关。OPPO尊重包含苹果公司在内任何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未侵犯苹果公司商业秘密。OPPO将积极配合法律程序的推进,亦相信公正的司法审理能够澄清事实。”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025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快手平台《德云斗笑社》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快手公司存在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判决其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万元。
腾讯公司享有的《德云斗笑社》第一季和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正片、衍生节目以及花絮内容,并且通过一系列授权协议获得了上述权利的独家许可,权属链条完整。该节目在腾讯视频独家播出期间,获得了极高的热度,两季累计播放量达36亿次,并获得了多项行业荣誉。
然而,快手官方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热播期发布18条侵权视频,且在调查中未能如实披露2960条(约占55%)侵权视频的用户真实信息。热播期间,平台用户还上传侵权视频超2.6万条,快手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其中793个账号被投诉后仍重复侵权,甚至有用户上传第二季全集(单条时长超1.5小时)。
此外,还涉及到平台推荐与放大机制。平台创建“德云斗笑社”话题,播放量达22.7亿,并通过“快手粉条”、“星火计划”等功能为侵权视频提供流量支持和推广。
腾讯方曾发送2179封侵权通知,涉及超2万条链接,部分2021年投诉的侵权链接到2024年仍在传播,侵权持续时间长(近4年),覆盖作品热播期。
法院判决快手公司立即删除所有侵权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认定快手具备此技术能力,其关联公司有相关专利,且在另案中已实现过滤。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万元。
法院在该案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结合之前“《长相思》侵权案(快手被判赔2910万元)”以及其他类似案件,如侵权《狂飙》判赔3000万元,共同传递出强烈信号:对于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倾向于加重平台方责任以保护网络版权生态向更健康、更合规的方向发展。
2025年8月22日,联想集团在美国特拉华地方法院正式提交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作出两项关键裁决:一是认定联想不侵犯General Video公司(以下简称“GV”)指控其侵犯的六件数据传输专利;二是宣告该六件专利因缺乏专利性而无效。此次诉讼被视为联想对GV此前专利侵权指控的直接法律反击。
此次纠纷可追溯至2024年8月,GV同时向美国德州东区地方法院对惠普、华硕、宏碁、戴尔及联想等全球主流电脑厂商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其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计算机显示器及视频显卡等产品侵犯了GV持有的六件数据传输专利。
公开资料显示,GV指控的六件专利分别为US7359437、US9036010、US9843786、US7225282、US6584443、US7069224,核心技术涉及“在发送与接收设备间高速、高效且安全传输音频和视频数据”的技术方案,旨在为符合DisplayPort标准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DisplayPort作为全球广泛应用的显示接口标准,覆盖从消费电子到专业显示设备的全产业链,因此相关专利争议引发行业高度关注。
面对GV的指控,联想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法律途径主动反击。其在提交给特拉华地方法院的诉状中明确表示,联想设备及技术未实施GV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同时,GV的六件专利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或实用性”应被宣告无效。
联想在声明中强调:“联想始终尊重知识产权,此次诉讼是基于事实的法律行动,旨在澄清不实指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行业公平竞争环境。”截至目前,GV尚未对联想的诉讼作出公开回应。美国特拉华地方法院已受理此案,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025年8月27日上海青浦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涉及“乐高教育”服务商标侵权,该案是乐高集团近年来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突破,也是国内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原告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系“乐高”“LEGO”“LEGOeducation”等服务商标的全球权利人,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乐高教育作为全球知名的STEM教育品牌,在中国通过授权合作模式运营“乐高活动中心”,形成了较高的市场认知度。
被告包括上海超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广州超峰、乐熙教育等)。自2016年起,超峰公司以“乐高加盟玩具机器人教育加盟”名义开展招商活动,授权加盟商开设“儿童创意中心”,并在以下方面实施侵权行为:(1)商标性使用。在店铺招牌、宣传资料、课程手册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乐高”“LEGO”标识,甚至直接复制乐高教育的品牌视觉系统;(2)虚假宣传。宣称其课程为“乐高官方授权体系”,并伪造授权文件、教练资格证书等;(3)商业混淆:通过模仿乐高教育的课程体系(如机器人编程、创意搭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乐高存在直接关联。
超峰公司通过收取单店13万元加盟费(含品牌使用费、课程打包费等)发展加盟商,至案发时已形成覆盖全国20余个城市的侵权网络。法院查明,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9年,非法经营额累计超过2400万元,且在明知无权使用乐高商标的情况下仍扩大侵权规模,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认为,超峰公司的行为构成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与乐高教育核定的第41类服务完全一致,此外,被告还将“乐高”“LEGO”标识用于服务场所、宣传材料等,已超出指示教具来源的合理范围,实际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且消费者普遍误认为被告系乐高官方授权机构,导致市场混淆。
最终,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认定被告存在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首次在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全额支持原告提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主张,理论赔偿额为7200万元,但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获利及市场影响,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3500万元赔偿(含合理维权费用35万元)。
该案是国内首起针对教育服务类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对当前国内教育加盟市场乱象具有直接震慑作用。但也有学者指出,该案对“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可能过度扩张,例如教育机构在课程中使用乐高教具时,是否需额外标注“非官方授权”,使用“乐高式教学法”等描述性语言是否构成侵权等。我们认为,其实大可不必产生这种忧虑,因为,标识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的界限通常还是比较清晰的。
2025年7月15日,京东方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三星显示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其OLED屏幕侵犯四项美国专利,包括屏下摄像头(UDC)技术(涉及折叠屏手机中隐藏摄像头的显示面板设计)、驱动电路与像素控制技术(用于优化OLED屏幕的发光效率和寿命)、显示电路结构和保护膜技术(分别提升屏幕稳定性和抗老化能力)。
京东方将三星GalaxyZFold5、ZFold6、S25Ultra等主流高端机型列为侵权产品,并主张三星存在故意侵权行为,要求法院判决最高三倍赔偿、禁止侵权产品进口销售,由三星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京东方此次诉讼是对三星近年来持续法律施压的反击。
此前,2025年4月,三星首先在得州法院对京东方提起三起专利侵权诉讼和一起商业秘密盗窃诉讼,指控京东方在为努比亚手机供应的OLED面板中侵权。此前,三星还于2022年12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337调查,指控京东方侵犯四项OLED专利。ITC在2024年11月裁定京东方侵犯三项专利,但因三星未能证明其在美国的经济投入,最终拒绝发布进口禁令。
针对三星的持续施压,京东方采取了诉讼反制策略。除上述起诉,2023年4月,京东方还在中国重庆法院对三星OLED产品发起多项专利侵权指控,根据重庆法院的一审判决,三星GalaxyS21系列、S22系列及部分折叠屏手机被认定使用了侵犯京东方专利权的OLED面板,并被禁止该类三星机型在中国销售。
双方争议的核心集中在OLED显示的核心专利布局。三星凭借其在OLED领域的先发优势,拥有数千项专利,而京东方近年来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突破,逐步缩小差距。此次京东方指控的屏下摄像头技术(UDC)是折叠屏手机的关键创新,直接影响产品竞争力。若三星被认定侵权,可能需向京东方支付巨额专利费或调整产品设计。
京东方此次在美国对三星的诉讼,是对三星长期专利压制的回应。其指控的专利涉及折叠屏和高端手机的核心技术,若胜诉将影响OLED领域的知识产权格局。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持续关注。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英国知名动画IP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恶意攀附“托马斯小火车”商标及形象,持续生产销售仿冒玩具,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该案因侵权时间长、手段隐蔽、主观恶意显著,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标杆案例。
原告系英国某知名动画公司,其创作的“托马斯小火车”系列动画及配套商标、角色形象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相关衍生玩具、文具等产品长期占据儿童消费市场头部地位。
经厦门中院审理查明,四被告(含生产、销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自2015年起,瞄准“托马斯小火车”的市场热度,设计与“托马斯”高度近似的卡通形象及文字标识,用于生产的轨道玩具产品;通过淘宝、京东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以及亚马逊、eBay等海外购物网站销售,覆盖国内外市场;被行政处罚、海关查处后仍不收敛,转而抢注近似商标、拆分交易账户收款,甚至通过伪造合同、销毁账册等方式阻碍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计,被告方侵权产品累计交易金额超千万元,且因玩具受众主要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对儿童消费安全及原告品牌声誉造成双重损害。
厦门中院认为,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的“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被告作为玩具行业同类经营者,明知“托马斯”商标及形象的全球知名度,仍故意设计近似标识、假冒品牌,通过“搭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其分工协作、长期持续侵权的行为,体现出较强的组织性和目的性。
侵权行为持续近十年,覆盖线上线下全渠道,涉及8枚近似商标(含相同与相似侵权);产品流入国内外市场,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账册、伪造证据,严重妨碍司法查明,进一步加剧侵权危害性。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主张以同类型玩具上市公司平均毛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被告虽辩称“行业地位差异大”,却未提供任何财务数据或计算依据,且在法院责令提交销售账册时拒不配合,构成“举证妨碍”。
厦门中院结合普遍经验通识(仿冒产品利润率通常高于正品)及原告提交的行业报告,采纳“取证销售额×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计算方式,认定侵权获利基数,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同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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