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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登记的通告

百科大全 2025年08月19日 18:40 1 admin
鲁甸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登记的通告鲁甸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登记的通告

鲁甸县公安局关于开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备案登记的通告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我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安全管理,防范无人机非法黑飞造成现实危害,维护公共安全、飞行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鲁甸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无人机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凡在鲁甸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无人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军队外)和个人,均需进行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所有无人机持有人需完成备案登记;新购置的无人机应在购买后7日内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完成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方式

无人机持有人或使用人持无人机和相关资料前往鲁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完成备案。

地址:鲁甸县文屏镇卧龙社区政通路22号

联系人:孔警官

联系电话:13638826444。

四、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一)个人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人机购买凭证和合法来源证明、无人机照片及序列号。

(二)单位持有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人机购买凭证或合法来源证明、无人机照片及序列号。

五、法律责任

无人机持有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飞行安全,不得在禁飞区、限飞区或未经批准的区域内飞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暂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鲁甸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鲁甸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8日

鲁甸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登记的通告

来源丨“鲁甸警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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