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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含特殊识别码的口令获取平台好友关系链资源行为正当吗?

抖音推荐 2025年08月19日 10:50 2 admin
利用含特殊识别码的口令获取平台好友关系链资源行为正当吗?


——读腾讯诉安悦不正当竞争案判决有感

作者 | 陈锦川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WIPO仲裁员


互联网平台的好友关系链(或称社交关系链),是指用户通过平台建立的相互连接的网络结构,它体现了用户之间的社交关系、互动行为及连接方式。由于好友关系链对于用户体验、信息传播和平台生态具有巨大作用,是平台保持增长最为重要的竞争资源,因而越来越多的各类型的社交网络、内容平台、游戏等互联网服务平台均着力于建立好友关系链。特别的,对于以社交关系和即时通讯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服务方式的网络平台而言,好友关系链更是核心命脉和赖以生存发展的竞争资源。


为了获取这种资源,有的经营者通过在自有APP上设置领红包、分现金等利诱活动,诱导用户将活动推广信息分享至其他平台,邀请其他软件的用户好友进入该APP参加活动,以此拉入新用户、增加用户活跃度等。特别是在这种诱导分享活动中,行为人还可能进一步通过在诱导分享链接或口令信息中加入特殊识别码,从而发现信息发送方与接受方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以此获取第三方平台的好友关系链。对于这种加入特殊识别码来获取他人平台好友关系链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实践中存在争议。其中,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腾讯诉湖南安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


在该案中,安悦公司开发运营的“种子视频”APP利用“邀请收徒”“红包视频”“限时抢宝箱”等多个分享赚现金的活动任务,以红包奖励等利益诱惑,诱导用户通过微信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种子视频”链接相关内容。同时在这些链接中还嵌入特殊识别码获取微信关系链。其具体的表现为:在种子视频为用户直接生成的种子视频链接中,包含“uid=XXXXX”及“gaia_from=weixin”的识别码,分别对应分享该链接的用户在种子视频中的ID及来源于微信。种子视频ID尾号为5266的用户(下称“用户5266”)将种子视频链接通过微信分享给微信好友,其发送的链接中包含其ID及“gaia_from=weixin”的识别码;收到该链接的微信用户在微信中点击前述链接并下载、安装种子视频APP后成为ID尾号为0863的种子视频用户(下称“用户0863”),用户0863的“邀请收徒”页面底部出现“我的师傅:XXX5266”;用户0863进一步被诱导实施前述诱导分享行为,邀请其微信好友成为昵称为“神经蛙”、ID尾号为5124的种子视频用户(下称“用户5124”),随后用户5124自动出现在用户0863的“邀请收徒”页面中“我的徒弟”列表。种子视频ID尾号为9377的用户(下称“用户9377”)将种子视频链接通过微信分享到名称为“123”的微信群(下称“微信群123”),微信群123中包括四名成员“橘子”“花花”“yoyo”“一坨土它”(即用户9377),用户9377发送的链接中包含其ID及“gaia_from=weixin”的识别码。微信群123中的其他三名用户点击前述链接后,并未下载安装种子视频软件。在用户9377的种子视频“未领取金币”页面“收徒任务金币列表”中,自动出现了“橘子”“花花”“yoyo”的用户名称。在腾讯公司对该APP封禁域名后,安悦公司仍通过变换链接域名对抗微信处理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继续实施上述诱导分享行为。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腾讯公司通过自己的商业模式建立的微信生态系统足以确立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平台中的经营者应当以“诚信经营者”为行为准则,合理使用微信生态系统中的竞争资源,赚取商业利益,且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明知微信平台相关规则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实施诱导分享行为,并获取、使用微信用户关系链,甚至采用技术手段对抗微信平台的治理措施,破坏微信平台生态系统良好有序发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违法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完全赞同该案的判决结果。在判决中,法院已从各个角度详细说明了理由,笔者完全认同。在此,笔者仅着重就三个与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密切相关的问题谈点个人体会。


一、平台中的好友关系链数据/资源是否属于平台可受保护的正当利益


用户及用户之间的关系链是互联网平台非常核心的资源。平台的用户好友关系链(即用户间的社交关系、互动关联网络)对各类平台均具有重大商业意义和商业价值,特别是对于社交平台而言。好友关系链的本质是用户在平台上的“情感与利益绑定”。当用户的好友、同事、家人等核心社交圈沉淀在平台上时,用户的“退出成本”会显著提高,因为离开平台意味着失去社交连接(如微信的聊天互动、朋友圈互动)、协作场景。因此,好友关系链的存在可以提升用户留存与活跃度,从而构建“退出成本”。


好友关系链还能帮助平台理解用户的社交偏好与行为逻辑,从而优化功能设计与推荐机制,比如,基于好友的互动行为(如点赞、转发、购买),平台可推测用户的潜在兴趣。好友关系链是平台从“工具”向“生态”升级的基础。通过好友关系链延伸服务场景,可覆盖用户更多需求,比如微信从即时通讯(基于好友关系)扩展到支付(转账给好友)、小程序(好友分享的应用)、生活服务(与好友共同使用的外卖、打车),交通出行、购物消费、店家接入,形成“社交+”生态。可见,好友关系链可以有效帮助平台支撑生态扩展。本案的原告通过微信生态系统建立的互联网商业经营模式,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实现其追求的商业利益,使其在互联网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好友关系链作为用户社交行为的数字化痕迹,其价值在于将人际关系转化为了可分析、可商业化的资源,从而构成了平台的核心商业资产。


好友关系链数据/资源是否可以成为平台的受保护的商业资产,取决于该平台获得好友关系链的手段是否正当、合法。微信平台的好友关系链的建立、收集方式,主要是通过用户在现实中相识后,添加好友,建立两两社交关系,或者通过面对面建群,与身边朋友进入同一个群聊,建立多人关系,或使用“雷达加朋友”“摇一摇”“漂流瓶”等功能在网络上随机添加好友,或者通过朋友圈、点赞、评论等互动功能,以及公众号、视频号的相关互动,进一步拓展好友关系链。这些添加方式,一直以“个人对个人”“单次对单次”的方式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从而,一个庞大的好友关系链的建立,是平台以多年的时间,长期经营、大量投入、依法收集后形成的成果。上述建立、收集好友关系链的方式基于用户自主选择,无论是添加好友还是加入群聊,都需要用户主动操作或确认,尊重了用户的意愿,获得用户的授权。因此不论是好友关系链的建立方式还是微信平台自身的努力,都表明微信平台上好友关系链的获得是正当且合法的。


有观点认为,好友关系链是用户的资产,而非平台的私产。平台要求第三方不得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主张,不但侵害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实质上相当于超越用户授权和目的范围的个人信息处理。对此,笔者认为,必须注意将属于某个用户的好友关系信息与大量用户在平台上建立的好友关系链所形成的平台资源区别开来,就单个好友关系信息而言,确实归属于用户,但大量用户在平台上建立的好友关系链是平台通过长期持续的经营和投入建立、收集起来的,且能够为平台带来商业利益、构成平台的市场竞争力,平台显然对于该等平台资源享有权益。


例如,在大众点评网诉百度地图案中,大众点评网收集了大量商户信息,并吸引大量消费者通过体验发布点评信息。对某一条点评而言,该点评的著作权权利属于发表点评信息的消费者而非大众点评网,但由大量点评信息所组成的信息集合则可形成大众点评网的竞争资产。对此,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汉涛公司的大众点评网站通过长期经营,其网站上积累了大量的用户点评信息,这些点评信息可以为其网站带来流量,同时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的交易决定有着一定的影响,本身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汉涛公司依据其网站上的用户点评信息获取利益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其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侵害其正当权益。2


在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其利用属于用户的“人脉资源”,而微信用户的人脉资源不属于原告,对此法院明确指出,被告搭便车行为所涉及的是微信平台上的海量用户群体及关系网络等核心竞争资源,系原告经过多年的诚信经营和大量投入而获得的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属于原告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应被其他经营者不正当利用和损害。被告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案被告的上述观点混淆了作为个人信息的单个好友关系信息与能为平台带来商业利益、形成竞争优势的好友关系链资源,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二、平台对好友关系链数据/资源采取管理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基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12月15日公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同时为了保障用户权益、维护平台生态,本案原告先后制定了《腾讯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等,其中《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第16条是专门针对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的,其内容为:外链不得含有任何由第三方软件、网页或终端生成的具有识别、标记功能的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造成诱导、骚扰、以任何形式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用户关系链等用户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的特殊字符集、特殊标识、特殊代码以及各类口令等。


微信平台采取管理措施阻止第三方获取其好友关系链资源有其正当性,主要理由为:


第一,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好友关系信息属于用户敏感信息,用户向平台提供信息是基于对其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的信赖。第三方未经授权获取,可能导致用户隐私泄露,危及用户信息安全。平台采取管理措施是为了履行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同时,用户使用微信时,是基于对微信隐私政策和服务条款的认可,微信有责任按照约定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因此,原告作为微信平台经营主体,制定平台规则并依据规则采取管理措施,亦是根据国家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要求,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的体现。


第三,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投入了大量资源来运营和维护微信平台,而微信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依法收集的好友关系链是其重要的商业资源,构成了微信的核心竞争力。阻止第三方通过微信分享包含特殊识别码的信息来获取微信平台上的好友关系链,能够保护微信的合法权益,防止其他平台“搭便车”。同时,大量其他网络平台也会为了维护自身平台生态而制定类似的平台规则,因此微信平台依据其平台规则采取管理措施的行为也符合行业实践。


第四,保障平台正常运行。大量的含有特殊识别码的诱导分享行为,可能会对微信服务器造成负担,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同时,若第三方利用不当获取的微信好友关系链进行恶意营销、骚扰用户等,会影响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营和用户体验,破坏平台的生态环境,干扰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在本案中,被告设置以红包或金币等利益诱导用户去微信中传播、扩散其相关内容链接的任务或活动,针对微信平台实施了“以利益换分享”的诱导分享活动,使得大量“种子视频”的链接信息发布在微信平台中,并通过微信平台的高效社会关系网络进行广泛、持续地裂变式传播。因此,微信平台采取管理措施,是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秩序所必需。


第五,平台采取措施阻止通过分享特殊识别码不当获取平台好友关系链资源的措施,并不违反互联网“互联互通”原则要求。互联网虽然强调开放性,但还要注重保护具体平台的合法权益,平台有权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其数据安全、用户隐私和自身的商业利益;还要注重维护信息安全等公共利益。互联互通需要在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商业竞争和平台生态等多个维度下进行平衡。微信平台允许用户向好友发送其他APP链接,让用户能在不同平台间分享内容,因此并不存在违背互联互通原则的情况。微信平台采取管理措施阻止第三方通过特殊识别码来不当获取好友关系链资源,与互联互通原则并不矛盾。


有观点认为,平台采取措施阻止第三方不当获取好友关系链资源,是滥用了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比如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考虑: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在未经相关部门或法院对微信平台的相关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进行审查和审理的情况下,声称微信平台采取措施阻止第三方获取其好友关系链资源是滥用了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被告获取平台上好友关系链的手段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获取第三方平台上的好友关系链的行为正当与否,是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问题。


在诱导分享信息中嵌入特殊识别码是一种技术手段。特殊识别码通常由活动方生成,具有唯一性和动态性。通过特定的特殊识别码,第一,可实现精准追踪,确定分享者与被分享者的对应关系,便于计算奖励(如推广员佣金、拉新奖励);第二,可批量获得第三方平台的用户关系链,搭建自身APP的用户网络;第三,可绕过平台限制的机制,当口令通过不断变换各种字符、表情符号、火星文或符号拆分口令(如“a!b#c”)来对抗微信平台的限制措施,已经暴露了行为人需要通过隐秘技术手段、违反平台意愿获取他人好友关系链资源的不当目的和行为本质。


利用诱导分享信息中含有的特殊识别码获取他人平台上的好友关系链资源,其手段的不正当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严重违反平台的管理规则。如上所述,好友关系链资源是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平台有权制定平台规则、采取相应措施阻止第三方平台获取其商业资源。利用诱导分享信息中的特殊识别码口令获取他人平台好友关系链资源严重违反微信平台的管理规则。


第二,诱导分享中的特殊识别码口令可绕过平台限制。诱导分享方在分享口令中插入特殊识别码、不断变换口令可绕过平台限制,是有意采用技术手段规避、对抗第三方平台防护措施的行为。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已有多个种子视频红包链接中的相关域名被封禁,仍利诱用户大量向微信平台传播诱导分享内容并获取腾讯公司的用户关系链,甚至不断变换更多域名来确保诱导分享链接的持续传播,其搭便车和攫取原告核心竞争资源、通过不劳而获建立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明显。


第三,好友关系链也涉及到用户个人信息,其取得必须基于用户的明确授权。而诱导分享中隐藏的好友关系链收集行为,用户通常并不知晓;数据处理流程也往往处于不透明状态。大多数用户并不知晓自己分享的链接中包含哪些追踪代码,更无从知晓这些信息会被如何使用(如用户画像、广告定向等),这也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授权同意”“明示用途”之要求。


目前,还需要更为引发关注的是,在上述腾讯诉湖南安悦公司案中,不法行为人的特殊识别码设定为“uid=XXXXX”及“gaia_from=weixin”,导致较为容易认定特殊识别码所针对和所侵害的对象指向微信平台。但是,亦有更多的行为人,目前越来越隐藏“gaia_from=weixin”这种明显会留下侵权痕迹的识别码,转而采用一套令权利人和用户无法分辨的、更为隐秘的,而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极为容易辨识的渠道信息字符。另外,还会乔装在分享渠道上附带个别除微信外的其他平台,但同时又把微信平台大量放置在分享渠道的最前端甚至“特别推荐”位置。


上述隐秘行为,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处,增加了对用户的蒙蔽,特别是加剧了原告的维权困境和维权成本。这些五花八门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依赖于后台隐蔽的技术支持。在未来人工智能软件应用嵌入各类型平台后,数据持有人和觊觎海量数据的不法行为人之间的对抗与博弈,将更加复杂化。


另外笔者认为,即便有些特殊识别码口令不包含渠道信息字符,但只要APP在诱导分享活动页面中设置了微信分享路径,即使个别情况下用户可能将在微信分享路径下生成的口令分享到其他平台,或直接在活动页面上选择其他分享路径,即存在从其他平台获取到好友关系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鉴于微信是当前用户最广泛采用的分享路径,因此APP获取到的好友关系链必然有大部分来源于微信平台,毫无疑问会侵犯微信平台的合法权益。司法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优质裁决,将左右互联网竞争秩序乃至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产生影响,期盼能够有更多优秀的判决,体现司法智慧,解决这些难题。


综上,本案原告基于其好友关系链资源所产生的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保护;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长期经营多年积累形成的微信用户关系链资源,攫取原告核心竞争资源,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是一种应受法律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释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

3.《口令识别码中的“机关”:不当获取好友关系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知产财经》,2025年6月30日。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对腾讯诉安悦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深入剖析,其论证逻辑严密、观点鲜明,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以下从三个层面简评该文的核心贡献:


1、精准界定数据权益边界

文章创造性地区分了"单个用户好友信息"与"平台整体关系链资源"的法律属性,指出后者是平台通过长期投入形成的竞争性资产,而非单纯用户个人数据。这一区分回应了"好友关系链归属用户"的常见抗辩,通过类比大众点评案中用户点评与数据集合的关系,揭示了平台对数据资源享有合法权益的法理基础——即数据聚合产生的衍生价值应受保护。这种分层论证为司法实践中界定数据权益提供了清晰标尺。


2、构建行为正当性审查框架

作者从三个维度系统论证了平台管理措施的正当性:(1)用户隐私保护,强调平台对用户数据的受托责任;(2)生态治理需求,援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说明平台自治的合法性;(3)竞争秩序维护,指出被告通过技术手段绕开平台规则(如变换域名对抗封禁)的主观恶意。这种多角度分析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元利益平衡"(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裁判逻辑,与上海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强调的"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理念形成呼应。


3、前瞻性警示技术异化风险

文章敏锐指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呈现"技术隐蔽化"趋势(如隐藏渠道标识字符),这将加剧维权难度。这一观察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微信管家"案中"商业化营销干扰"的裁判要旨相印证,提示司法机关需关注技术手段与不正当目的的关联性。作者呼吁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互联网诚信竞争,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瞻视野。


总体而言,该文既立足个案裁判规则提炼,又延伸至数据竞争秩序构建的宏观思考,其"权益界定-行为评价-治理展望"的论证脉络,为处理类似数据抓取案件提供了可复用的分析范式。文中强调的"平台投入与权益保护相称"原则,也与刘晓春教授关于"平台数据权益需与激励投资必要相匹配"的学术观点形成理论共鸣,展现出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的良性互动。


利用含特殊识别码的口令获取平台好友关系链资源行为正当吗?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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