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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流税”来了?网络盛传的“投流税”究竟是怎么回事

健康生活 2025年08月07日 04:58 1 admin

“投流税”来了?网络盛传的“投流税”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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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税海涛声

“投流税来了!”“电商‘投流税’重锤落地!”“投流税如果执行,80%电商企业要倒闭”——好吓人啊!

“投流税”,这个新词瞬间成了网红词语,简单溯源会发现其起源或许有些戏剧性。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这也就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规定原文的“适用本法”改了一下用词“适用《广告法》”。

实际上,1994年10月27日颁布并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版《广告法》第二条就有基本相同的表述:“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到了2015年4月,修订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第二条就已经改为现在的这个表述: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关于《广告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在《广告法》中可以说是“适用本法”,但在相关文件中总不能也表述为“适用本法”啊,所以在《指南》中就表述为“适用《广告法》”。这也就是一句再正常不过了的行文表述。

不曾想,立马被一些网络大咖捕捉到绝好商机,大肆发挥超强大脑的臆想功能,瞬间杜撰出一个新税——“投流税”。实话实说,这个突然蹿红的新词还真富有互联网特色,蛮新颖的。

“投流税”来了?网络盛传的“投流税”究竟是怎么回事

"投流税新政将终结电商‘流量为王’时代,头部品牌年补税超10亿,中小商家税负翻倍。政策倒逼行业回归产品本质,合规者生,投机者亡。"——竟然连AI都来凑热闹了。

不仅有AI助阵,文字也是有板有眼、“有根有据”:这源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月4日发布的《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明确将电商投流费用(如直播推广、信息流广告等)归类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并规定一般企业税前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年营收的15%,特殊行业(如美妆)上限为30%。政策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配套的《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平台每季度上报商家交易和投流数据......

用语还挺专业的,“一般企业税前扣除”,“特殊行业”,还煞有其事的把最新的《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无缝对接”进来,不由你不信!

只是有一点没伪装好,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来规定“企业税前扣除比例”——这也太梦幻了一点吧。但也“瑕不掩瑜”,文字还是很有高度和吸引力——“投流税新规落地倒计时:电商生死局背后的真相与出路”。

“投流税”来了?网络盛传的“投流税”究竟是怎么回事

好大一个“生死局”!吓死宝宝了!

其实,对于广宣费的税前扣除比例,自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早就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该法条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政策,将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从15%提高至30%,超过部分结转扣除规则不变。[现行文件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

由此,清晰可见,对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当年的销售收入为基数,按照一般企业不超过15%和特定企业不超过30%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税前扣除),是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就有的规定,从2008年一直执行到现在,又何来什么2025年10月1日正式开始的“投流税” ???特别是“市场监管局发布新税收政策”这种无厘头的宇宙玩笑只能是连一点基本常识都没有的的人才可以杜撰出来的。

[还相信“投流税”臆想的请亲自去查看市场监管总局的《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看原文是正本清源的法宝

按照税法及税收政策,包括电商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均只能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至于税前扣除比例,并无电商与实体企业的差异区分。

综上,网络流传的所谓“投流税”纯属子虚乌有的臆想。

至于电商投流费用以及各类企业向第三方平台支付的“信息服务费(信息推广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的性质认定及税前扣除事项,将另外撰文解析。

首发:税海涛声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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