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游戏天地文章正文

四川隆昌,男子户口迁出后村里分得120万征地款

游戏天地 2025年07月23日 17:33 1 admin

“户口迁走了,村里分的钱就没我份了?”

四川隆昌,男子户口迁出后村里分得120万征地款

四川隆昌,一男子因故将户口迁往外村,谁知原所在村小组竟天降一笔120万的征地补偿款!

村里连夜开会,全票通过一项决议:凡是户口迁出者,一分钱也别想拿到!

男子一听怒火中烧,自己承包的土地、盖的房子都还在村里,凭什么不给钱?

他将村小组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给所有人都上了一课。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王先生是四川隆昌某村的村民,早在1999年,他就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和村里签下了一份长达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2017年还在村里翻修了新房, 可以说,他的根就在这里。

后来,因为一些个人原因,王先生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另一个村子

日子就这么过着,直到2024年,一笔120万的巨额征地补偿款,砸向了王先生所在的原村

120万!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村小组的代表立马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如何分配这笔钱。

会上,有人提出:“王先生户口都自愿迁走了,说明他已经放弃了咱们村的权益,这笔钱就不该有他的份儿!”

这个提议,竟然获得了全组村民的一致同意

大家或许想着,少一个人分,自己就能多拿一点。

就这样,王先生的名字被直接从分配名单上划掉了

王先生得知消息后,又气又急。

他立刻找到村小组代表理论:“我的承包合同还有好几年才到期,房子也还在村里,凭什么不给我分钱?”

村小组代表却理直气壮:“这是我们全组村民开会投票决定的,你自愿迁走户口,就不能怪我们了。

多次沟通无果,王先生一怒之下,将村小组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户口迁出后,还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大会的决议能否剥夺成员的法定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判断一个人是否还是村集体成员,要看三个关键点:

户籍是否 在或者曾经在 该村?——王先生的户籍曾经在,符合。

是否与村里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先生手握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这是最典型的稳定关系,符合

是否以村里的土地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王先生在村里有承包地和住房,符合

三条标准,王先生条条都符合。

因此,即便他的户口迁走了,法律上他依然是该村小组的成员,享有成员的一切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村小组的村民会议决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王先生依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他有权参与120万元补偿款的分配

03深刻教训

法律看重的是长期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份几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分量远比户口本上那几个字要重得多。

任何村民大会的决议,都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以“民主投票”为名,行剥夺他人合法权益之实。

发表评论

泰日号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备案号:川ICP备66666666号 Z-BlogPHP强力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