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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钥匙并不等于捡到车,两人拿钥匙“找”车骑走被判刑

热门资讯 2025年06月29日 09:46 1 admin

近日,丰台法院通报两起盗窃案,两案被告人捡到电动车钥匙后,都选择找到电动车,并把车骑走,最终二人均因盗窃罪被判刑,并处相应罚金。

捡到钥匙并不等于捡到车,两人拿钥匙“找”车骑走被判刑

2024年7月,赵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捡到一把电动自行车钥匙,两天后,赵某用这把捡到的钥匙解锁了小区车棚里的电动自行车,并潇洒骑走……车主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公安机关随后查获相关人员及车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最终以盗窃罪对赵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25年1月,被告人吴某“捡”到三把电动自行车钥匙,抱着侥幸心理,拿着钥匙到某小区附近,对着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挨个“碰运气”,其中一把钥匙匹配解锁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吴某随即骑走电动自行车,随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40元。被害人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寻找。公安机关破案发现,吴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且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吴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捡到钥匙并不等于捡到车。上述两个案件中,电动自行车原本处于车主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被告人赵某、吴某分别通过钥匙启动车辆,将其转移到自己的控制范围内,主观上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未经权利人同意占有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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